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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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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水城市拆迁案例:拆房拆一半,房屋拆迁补偿却没影儿,谢瑞青律师诉讼胜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政府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23 阅读量:2634

【基本案情:签协议了没落实】


委托人黄先生在广水市某街道办事处下辖区域内拥有合法的商住房及土地,用地面积94.5平方米,建筑占地80.2平方米。2012年2月,市政府发布旧城改造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别列入征收范围。2013年9月,黄先生与其妻子与房屋征收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房屋拆迁补偿(门面房161.57平方米,住宅254.7平方米)。但协议签订后直至2016年年底,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涉案房屋还未被完全拆除。


这下黄先生可着急了,倘若这房屋总这么“半悬着”——拆也没拆完用也没法用,补偿又迟迟不到位,自己的日子该怎么过?无奈的黄先生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拆迁律师谢瑞青求助。谢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决定采取“围魏救赵”之策——发起诉讼打击政府颁发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从而敦促政府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


【胜诉:律师上演精彩论证】


庭审中,谢瑞青律师发表了长篇代理意见指出,被告市政府向第三人某置业公司核发《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因登记不当已损害了与涉案土地存在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其一,颁证行为违反了“净地出让”的土地出让原则。本案中,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须在征收原告土地的前提下方能办理。根据证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向置业公司颁证前,市政府并未与原告就征收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其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而是直到同年9月份才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然而这份协议至今也未得到履行,涉案房屋仍然未被完全拆除。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实际上参与协调了涉案房屋的搬迁活动。据此,市政府在没有完成对涉案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净地”资格的土地出让给第三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关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故市政府的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其二,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证书时程序存在瑕疵,且违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函的文件精神。这份批复函明确规定,对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行为要及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本案中,市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实际履行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就提前将涉案土地登记在第三人某置业公司名下,违反了上述文件精神。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述意见,认为被告市政府的行为确有违法。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之规定,本案中的建设项目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且涉案土地上已经由第三人建成了部分住宅并实际对外销售,若判决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则可能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故法院依法对该行政行为确认违法。鉴于涉案土地和房屋随时存在被实际使用的可能,被告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落实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职责,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17年5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广水市政府颁证行为违法,并责令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原告方赢得胜诉。


谢瑞青律师表示,本案对此类案件的维权代理极具启发意义。一是诉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一思路颇具新意,二是对具体案情的理由陈述有许多独特、巧妙的角度。这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学习的。


标签: 湖北广水城市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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