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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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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城市拆迁案例:征收中房屋被认定成危房怎么办?3步教你顺利破局!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3-11 阅读量:3719
导读:被征收人一直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件,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联合房产局、公安局等部门对涉案房屋下达了危房拆除通告。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不久前就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的张女士身上。本文,在明律师梁红丽就来教你如何看破危房鉴定合法表面下的违法套路……


案情介绍:拆迁不成改拆危


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区的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但是因补偿条件严重偏低且毫无依据,张女士身为被征收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却毫无发言权。无奈之下,张女士及其邻居等5户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找回合法权益。


张女士等人听从梁红丽律师的建议,为防止房屋被非法拆迁一直未搬离房屋。但自上一年10月左右,一直有不明身份人员对张女士的房屋进行小范围破坏,张女士多番报警、多部门反映但收效甚微。在12月初,同为被征收人的邻居的房屋还遭遇了非法暴力打砸,并进行了断水。种种迹象表明,征收部门想通过暴力行为逼迫张女士等人签约,但是其此番极其不友善、无诚意的行为反而坚定了张女士等人继续依法维权的信心。


张女士态度越来越坚定,这样安安静静的过了两个多月,本以为征收部门黔驴技穷,没想到突然一纸通告贴在张女士家门口,告知其房屋被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管理委员会、房产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及街道办事处5个部门将于近日联合对其予以拆除,要求张女士等人7日内自行搬离避险。那么,张女士的房屋究竟算不算危房,应不应当被作为危险房屋拆除呢?我们来结合法律规定看看此事的真相究竟如何。


危房认定

法律分析:危房拆除维权3大考量点


第一步:认定危房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鉴定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因此,被鉴定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应当先通过官网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屋危险性鉴定,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其设立部门是否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的是为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职能。另外,被鉴定人也可以通过查询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文件确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第二步: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且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在征收过程中,只有极少的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多数为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是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屋使用权人,并不具有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法定权利,完全是以他人之权侵我之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为达拆迁目的而实施的“排危”措施。


第三步:房屋危险鉴定报告作出后是否维护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也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意味着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享有异议权,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当地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申请。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在征收项目中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一定要通过以上三步来初步判断房屋危险鉴定行为是否合法,不能轻易就被一纸报告或者排险通知唬住。再者即使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也是分为四个等级,并非一定要被强制拆除。这只是征收部门利用被征收人害怕被强制执行的心理所采取的一种另类手段,以达快速签约的目的,被征收人一定不能被蒙蔽,找对方法,“危房认定”套路自然不攻而破。况且,这路操作手段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的典型案例所揭穿,其合法性到了庭审之中不堪一击。


标签: 辽宁沈阳城市拆迁 危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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