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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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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案例: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从这几点入手戳穿它!
作者:张坤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19-11-11 阅读量:4182

导读: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个别征收部门图省事儿,可能会以"拆除危房"之名,行征收拆迁之实.而"解危排险"属于法律上"紧急避险"的一种,其中的门道有许多.今天,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坤律师将就其代理的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分析,探究一下在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之后,我们可以抓住对方的哪些违法点,进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况:一拆迁就拆危再度上演】

1996年12月20日,王女士从张某处合法购买房产一栋.2017年8月25日,N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王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双方一直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2018年10月12日,N区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刊登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王女士这才得知N区人民政府已经向原房主张某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N区人民政府将王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

随后,王女士对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N区人民政府称,拆除行为是基于拆除危房的紧急避险,王女士的房屋被依法认定为了Du级,整栋房屋处于倒塌的危险中,且不存在修复的价值,依法可以进行拆除.

针对N区人民政府在庭上的答辩意见,在明律师张坤便顺势而为,从"危房认定"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本案的事实,从多个方面予以反驳,奋力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


【律师分析】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本案中,N区人民政府辩称,其下辖的街道办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王女士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是该街道办向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N区人民政府根据《H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的职权,责令N区城建局组织对王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

张坤律师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章的规定,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因此,N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鉴定报告缺乏诸多法定要件

1.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文书只有履行法律上的送达程序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送达程序中,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这是行政机关应当首选的法定送达方式,若无特殊情况的,行政机关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仅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送达人才能采用留置送达.而且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3)公告送达.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才即视为送达;行政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案中,N区人民政府从没有向王女士直接送达该份鉴定报告,而且在鉴定报告作出时,王女士一直都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因此,征收方并未依法履行送达程序,该鉴定报告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


2.鉴定报告是否过期?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涉案报告的作出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N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1月.

张坤律师认为,在N区人民政府拆除王女士的房屋时,该鉴定报告已经严重失效,不能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因此,N区人民政府的答辩不能成立.

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备?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均有严格要求.

而在本案中,张坤律师发现,该鉴定报告中未附评估机构的《房屋质量检测证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以及鉴定人的工程师资格证,缺少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且检测人员的名字是打印上去的,不是检测人员本人签名.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作危房鉴定报告需有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测试、记录,相关权利人也应同时在场,并对勘测、测试结果签字确认,方能作为鉴定依据.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上述任何程序,也未见过上述任何材料.故该鉴定报告缺乏诸多法定要件.

最终,N区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N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张坤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拆除危房""紧急避险"等名义,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倘若我们的房屋不幸被认定为危房,至少可以从"危房认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危房认定的机构、人员资质""鉴定报告的法定形式""鉴定报告的送达程序"以及房屋是否确实存在危险的事实等几个方面入手,逐一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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