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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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江沿岸高铁通道建设的推进,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沿线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被征收人能否主张“就近地段安置”,是产权调换方式下最为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然而,高铁通道建设作为线性工程,其项目性质与旧城区改建存在差异,被征收人能否同样适用“就近地段”安置规则?在征收实践中,征收部门往往以“高铁建设属重大项目,安置房源须统筹安排”为由,将被征收人安置于远离原址的区域,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又应如何维护自身选择就近安置的权利?

1“就近地段”的法律内涵与判断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居住利益充分保障的立法目的。该条款要求征收部门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其核心目的在于使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保障其原有的居住利益得到充分延续。
然而,现行法律并未就“就近地段”进行明确规定,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弹性和不确定性。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关于“就近地段”的行政补偿纠纷中认为: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的数量和户型面积要求等实际因素,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也进一步阐释:“改建地段”原则上指原征收地块范围内,但因规划变更无法实现的,可扩展至半径800米范围内的邻近区域。
从上述判断标准可以看出,“就近地段”的认定并非仅看安置房屋与征收房屋之间的物理距离,而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价值判断。被征收人可以先以是否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区位及是否在同一供求范围内进行初步判断,再结合地区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因素进行具体判断。例如,即使安置房源位于距离原址数公里之外的区域,如果该区域与被征收房屋在交通便利性、公共服务配套、居住环境等方面具有相当的替代性,且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也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就近”要求。
2、高铁项目中“就近安置”的适用边界
长江沿岸高铁通道建设属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其征收目的与旧城区改建有所不同。从严格的法律解释角度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直接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并未明确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其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高铁项目中的被征收人无权主张就近安置。
从立法精神和公平补偿原则出发,无论征收项目的类型如何,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不应因项目性质而有所区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确立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征收部门在制定安置方案时,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恶化。因此,即使在高铁通道建设中,征收部门也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为被征收人提供区位价值相当的安置房源。
在实践中,高铁通道建设往往涉及跨区域、大规模的房屋征收,安置房源的选择确实受到规划条件、土地供给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地段房屋实现补偿的权利,需有能够实现的客观条件和基础。由于规划问题,出现就近地段已被规划为公共事业用地或该地段并未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等情况时,被征收人就不能无视客观情况,坚持要求征收方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补偿,而应选择其他能弥补损失及保障居住利益的补偿方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部门可以任意选择偏远地段的安置房源。征收部门应当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向被征收人解释说明无法提供就近地段安置房源的具体原因,并提供替代性的补偿方案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利益。如果征收部门未提供任何理由,直接将被征收人安置于明显偏离原居住区域的偏远地段,则可能构成违法。
3、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面对安置房源选址争议,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积极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应在此期间集中反映安置房源选址问题,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区位价值相当的安置房源,或说明无法提供的具体理由。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安置房源选址的合法性。若安置房源确实存在区位价值显著差异,被征收人可要求征收部门按照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置住房。
第三,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争取主动权。被征收人有权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作出选择。如果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区位明显偏远,被征收人可以考虑选择货币补偿,再自行在市场上购买房屋,以实现居住条件的改善。
结语:长江沿岸高铁通道建设中,被征收人主张就近地段安置的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充分依据。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直接适用于旧城区改建项目,但其背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不降低”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所有征收项目之中。征收部门在制定安置方案时,应当充分考量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需求,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提供区位价值相当的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则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不合理的安置方案及时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身居住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