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07
阅读量:115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标准的公平性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原则确立了“足额市场价补偿”的法律底线,也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依据。

1、足额市场价补偿的法律内涵
“足额市场价补偿”包含两个核心要素:一是“类似房地产”,即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二是“市场价格”,即类似房地产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交易价格,而非行政机关单方确定的评估价。根据北京市2025年的规定,中心城区住宅评估价不得低于4.8万元/平方米(核心区)或3.5万元/平方米(城区)。这一标准为被征收人判断补偿是否足额提供了明确的参照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统一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保了补偿与市场价值同步变动。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足额市场价补偿的实现路径
评估机构的依法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程序保障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可能导致的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选定程序有异议的及时提出。
评估方法的正确适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市场比较法要求选取与被征收房屋在同一供需圈、用途相同、规模相近的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位状况、实物状况、权益状况等修正。评估机构未采用市场比较法,或选取的可比实例与右安门外房屋缺乏可比性,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根据2026年《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商铺评估需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误差率不得超过3%。
补偿标准的核对与救济。被征收人应当核对评估报告中可比实例的选取依据、修正系数的确定理由。若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可收集周边同类房地产的交易记录、中介报价、挂牌价格等市场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实践参照
2026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7:3。对于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征收,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收集周边同类房屋的交易记录、中介报价等市场数据,作为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依据。
2026年密云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曾提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房地一体考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诉求,征收部门在修改补偿方案时予以采纳。这一实践表明,被征收人依法提出异议,能够有效推动补偿标准的调整。
结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获得足额市场价补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确立的“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原则,是补偿公平性的底线保障。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参与评估机构选择,核对评估报告中的可比实例和修正系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评估时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补偿不得低于周边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