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6-12
阅读量:416
导读:当科学城拓展区的五家制造企业同时遭遇“协议未签、水电先断”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这场纠纷已超越个案范畴,成为检验《行政强制法》第5条“比例原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9条“产权保护”的法治试金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涉企行政强制诉讼同比增长37%,其中“以断代拆”类案件占比达21%。
科学城拓展区2025年3月的强拆事件暴露出现行法律框架的深层矛盾:一方面《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文禁止以断水断电迫使搬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推进重点项目常以“紧急排险”等名义规避程序。五家涉事企业遭遇的“三断一通”(断水、断电、断路、通牒搬迁)模式,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所严禁的典型违法情形。
此类纠纷的申诉难点在于:强制行为主体模糊(征收部门抑或供水供电企业)、损失计算标准缺失、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竞合。需要从诉讼主体识别、证据固定策略、赔偿范围界定三个维度建立系统化解决方案。
1、强制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
程序违法的绝对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38条,强制拆除必须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科学城管委会仅以口头通知断水电,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行再12号判决中明确:行政机关委托供水供电企业实施的,仍视为行政强制行为。
实体要件的缺失: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强制拆除前提必须是“违法建筑”,而涉事企业均持有合法产权证明;即便认定为违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也必须保障复议诉讼期限届满。
2、企业维权的三重救济路径
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适用2024年《强制拆除被告认定批复》:有征收决定时,列作出决定的市县政府为被告;无书面决定时,可推定管委会等实际实施者为被告。
赔偿计算的司法创新:
直接损失:参照许水云案确立的“房屋价值+经营损失”赔偿框架,包括:
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三年平均日利润×实际停产天数);
应急发电设备租赁费;
订单违约赔偿金:
间接损失:对高新技术企业可主张研发进度延误导致的估值贬损。
民事救济的并行主张:针对供水供电企业: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提起侵权之诉;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主张供电合同违约责任。
3、制度预防的法治化建议
建立强制措施负面清单:
在《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增设:禁止将公用事业服务作为行政管理工具;明确“三断”行为一律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推行企业产权保护官制度:
参考深圳试点经验,由司法局派驻专员:提前介入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建立企业申诉快速响应通道。
结语:在发展与法治的天平上
科学城纠纷的本质是经济增长权与财产权的价值权衡。当8号厂房顶楼的太阳能板因强制断电停止运转时,我们损失的不仅是清洁能源,更是企业对法治文明的信任基础。唯有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的“三个区分”(区分公权与私权、违法与合法、补偿与赔偿),方能在城市更新的轰鸣中守护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未来修法应引入“行政强制行为保全制度”,允许企业在强拆前申请司法机关冻结争议措施,让每根被剪断的电线都能在法庭上获得法律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