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18
阅读量:825
导读: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盲目提出书面的征收申请,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可能的收集证据、整合有相同意愿的邻居和当事人,争取使对自家房屋的征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做足功课的情况下再去提交书面申请,或许效果会好一些。
咨询中经常有朋友会问,自己家房屋旁的高速公路改扩建,离房子已不足10米远,但自家的房屋依旧未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还得忍受着噪音和震动继续住下去。那么,能否主动申请政府扩大征收范围,对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呢?
拆迁律师解析:可尝试申请,但结果不容乐观。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既有司法裁判中厘清。
一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从未规定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建筑应当一律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而是将相应的处置权限留给了地方政府。
《条例》
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这么一看,30米以内的距离确实是“不够安全”。但问题在于,不够安全并不能等同于房屋一定会被征收拆除。
《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法规仅明确现有的建筑不得扩建,而是否需要拆除则由地方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需要予以判定。换言之,这个判定权力在于政府,而不在于房屋权利人。
二是从征收补偿的角度看,其只能由政府依职权作出而不能由老百姓去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行申440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备申请市、县级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
而在(2019)最高法行申9765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法则强调“政府启动征收工作,必须以具备《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并非政府启动征收工作的充分条件……”
这一裁判还指出在相关法规赋予政府处置时的裁量选择权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必须搬迁或者征收的主张不能成立。
启动征收如此,征收补偿也一样。(2019)最高法行申11824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当地市、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系市、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而非依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综合以上最高法既有裁判可知,因认为高速公路离自家房屋过近而申请征收拆迁,恐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县级政府收到申请后不同意扩大征收范围,当事人的意图便较难实现。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若高速公路的改扩建工程当真对涉案临近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了直接影响,譬如产生了噪音、污染或者强烈的震动等,甚至导致了房屋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安全隐患,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房屋因此而构成D级危房,也可主动申请危险房屋鉴定进而促成房屋在拆除后易地新建。但这与申请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拆迁完全不是一回事。
总之,在当下“缺钱”的形势下,征收的范围势必会划得慎之又慎。想要将自己已处于红线外的房屋拉进红线以内,难度可想而知。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征收的补偿还是要由县级政府来给。
拆迁律师有话要说:
我们提示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盲目提出书面的征收申请,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可能的收集证据、整合有相同意愿的邻居和当事人,争取使对自家房屋的征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做足功课的情况下再去提交书面申请,或许效果会好一些。但我们仍必须强调的是前面的两点:
1、不是30米距离内的房屋就都要被拆除。
2、征收补偿是依职权的,而非依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