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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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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公路占耕地”的典型违法手段,越早知道越好!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2-17 阅读量:689

导读:很多农民反映一个共同问题:村里修公路占了地,但补偿却乱来。

 

山东被征收人:“占一亩,补一亩”听着没问题,却是征收方挖的坑。

 

河南被征收人:没手续就开始修路施工,耕地被占,村民无地可种,无菜可收。

 

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

 

典型问题

 

1、“占优补劣”隐蔽性强

 

高速公路耕地占用补偿普遍存在“占优补劣”的情况,“占优补劣”是指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占用了优等耕地,补偿的是等级较差的耕地。

 

2、“未批先占”需警惕

 

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高速公路往往已经开工建设,然而此时还没有履行完土地报批程序,土地主管审批部门还没有对报卷材料予以核准认定。

 

一般省属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审批有两道程序。第一是要通过高速公路项目土地预审,简单地说就是对高速公路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简单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依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第二是土地报批,需要对项目涉及的林、田、水、路、地等情况上报,编制相关占用处理方案,自然资源部门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要求才可以获批,项目才可以落实施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高速公路项目往往为了争取在规定时间前保通车,都是在用地预审获批后就开始了建设工作。

 

一边开工建设,一边报批,形成了“未批先占”的情况,导致高速公路违法占地情况严峻。

 

律师说法

 

耕地具有农作物产出,体现出经济价值,一般作为补偿的最基本依据。耕地为农民提供就业、生计、医疗等社会价值,逐渐得到认可。

 

耕地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其生态价值经常被忽视。构建合理的耕地价值综合补偿标准体系,是建立占用耕地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从经济价值方面,占用耕地从经济上需给予必不可少的资金补偿。从社会价值方面,应该积极探索技术培训、就业指导、户口安置、享受城镇社保政策等多元化补偿途径,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征地补偿的收益在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完善不同所有制土地(耕地)类型的补偿机制。

 

耕地是农民生计的保障,国家反复提到要严守耕地红线。如果征收方用修路等借口,违法占用耕地,不拿耕地当回事,我们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标签: 农村宅基地 修公路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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