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1-14
阅读量:568
导读:根据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此,在耕地上修建养殖场是违法的。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1、在耕地上建养殖大棚是违建吗?
依据我国有关法规限定,在耕地修建养殖场被视为违法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以下特定区域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首先是所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其次,包括了风景名胜区在内的所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带以及缓冲区域;第三,不得在城镇人口聚集地,比如居住区或者文化教育科研等区域建设;最后,在任何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禁养地区内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在耕地上建房算违建吗?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视为违法建筑。在我国,农村非建设性农用地产权明确规定,如已获得相应批准文件,即得自行兴建房屋;而在耕地上进行房屋搭建则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被视为非法。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