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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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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房屋拆迁不同的救济方式区别都在这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9-30 阅读量:562

在遇到违法拆迁的时候,如果当地的行政机关极度注重政绩,可能信访奏效。如果当地的行政机关没有明显的违法点,仅是双方在一些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可能自助救济就可以达到补偿的心理预期。如果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且完全没有协商谈判的余地,或许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诉诸于法律途径。

 

下面我们就比较一下这几种救济方式的适用:

 

1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1)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信访既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很多老百姓除了司法途径以外,获取救济的重要方式。“有冤屈要向上反映”这样的思想也始终存在于一些老百姓的心中,那如果是遇到违法征地呢,信访这样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能不能奏效?

 

在接待当事人时,经常说一句话来简单介绍拆迁的性质,那就是国家行为。那国家行为具体由谁来实施呢?

 

一级一级的行政机关。虽然省里批准了征地,虽然市级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是具体实施的,与老百姓紧密连接的却是一些基层的行政机关。

 

2)依法上访应逐级

 

很多老百姓觉得,在地方反映问题,肯定得不到解决,于是大多会越级,或者直接到北京来。即便是成功到了北京,反映了问题,也是逐级下转,还是回到了地方上。

 

除了多兜一圈,没有任何其他效果。有的还会适得其反,不当的信访行为,可能招致行政拘留等后果,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即便是没有被处罚,可能也失去了与拆迁方心平气和谈判的机会。

 

3)信访对征拆维权作用很有限

 

总的来讲,信访是被拆迁人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可以在适当的期限和限度内将遇到的不公平现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在拆迁律师接触的拆迁纠纷中,通过信访解决的确占极小概率。

 

尤其是实践中有些被拆迁人不注重司法救济,将所有心思都花在上访上,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几年过后不但问题没解决,还将起诉期限错过。最终只能在回到信访路上,等待不知何期的结果。

 

2诉讼

 

征地拆迁领域的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也就俗称中的“民告官”。

 

其实很多被拆迁人在一开始可以诉讼可以信访的时候,选择信访的主要原因也是基于“民告官”诉讼中双方的悬殊地位。主体身份、地位上的明显差别,总让被拆迁人天然的以为,告不赢还不如去找上级部门投诉。

 

1)诉讼是有必要的

 

其实不是的,且不说法院是一个不偏不倚的平台,比自己去找行政机关说理要好得多,只说行政诉讼提起的必要性,有时并不是能不能赢的问题,而是不得不诉的问题。

 

比如,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如果不同意、不拆、也不起诉,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被强制拆除。是啊,冤得很。但是司法救济权利的错过,也是间接导致强拆后果且无法弥补损失的原因之一。

 

再比如,一个企业因为拆迁收到了一个关停的决定,如果一味地找政府部门协商,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要这个关停决定不被法院撤销,那就是有效的。错过起诉期限,就算是之后有谈判机会也会是谈判中很大的障碍。一个被“依法”关停的企业,还有多大的话语权呢?

 

2)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所以,正确认识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十分重要。当然了,即便是诉诸法律也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如果起诉错了对象,写错了诉求,结果不如人意,也是不能重新来过的。

 

这个时候应该多咨询专业处理拆迁纠纷的律师,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而且在拆迁合法性都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必要的调查显得尤为重要,能够为谈判的主动权掌握增添助力。

 

而且就拆迁方来讲,有些当事人的长期信访,给行政机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这个时候宁愿在司法平台上解决。而且补偿都是专款专用的,所有款项的支出必须是有依据的,如果有一纸判决,那执行起来也会顺当很多。

 

3自助

 

如果说信访是找行政部门,诉讼是找司法部门,自助行为就是谁都不找,靠自己。自力救助,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1)自力救济也要合法

 

而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且是在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的。

 

自力救济一般不单独存在,而是穿插于信访或者诉讼过程中。

 

在征地纠纷中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呢?

 

比如为了防止自己的房屋被偷拆,被拆迁人在夜晚巡视,并在邻里之间打好招呼,互相照看。至少在房屋被拆除时可以知晓是何人所拆,也能保护好自身安全。再比如,为了能够达到一个合理的补偿,告知拆迁部门房屋住改非的实际状况或者主动找拆迁部门协商、调解、谈判等。

 

2)自力救济比较被动

 

这些行为往往在拆迁前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如果没有话语权,且一直处于弱势及被动的地位,再多次的协商,也不出实际效果。可能仅仅是拖住一些拆迁进程,假定在签约期限内一直没有达成一致,还是会面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文书,以致不得不交出房屋或土地。

 

也就是说,自力救助可以起到作用,但是在一些决定性的事件上效果甚微。比如强拆房屋,比如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比如违法建筑认定等。

 

被拆迁人应该做到在该谈的时候好好谈,如果谈不下来合理的补偿也不要等或者拖,而是积极行使相应的权利,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发出提供救济的信号。

 

总的来说,对一个征迁纠纷来讲,最佳的方式是最适合案件纠纷解决关键点的方式。

 

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信访和自助行为随时可行,但诉讼并不是在什么时候想提起都可以的。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律便保护不了你想维护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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