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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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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了强拆主体?你可以先告最可能实施强拆的主体!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9-09 阅读量:593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老百姓的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员莫名其妙地拆除的情形,而且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屋里无人居住、看管的情况下,导致老百姓欲告无门。于是想当然地选择A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认为“肯定就是它拆的。平时所有与补偿有关的事宜就是A行政机关的人跟我谈的,一直没谈拢,所以绝对是它们拆的,跑不了!”

 

然后,一纸诉状将这个部门起诉到了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发现居然是B机关拆的。这个时候,有些起诉期限的问题,老百姓可得注意了……

 

1、直接起诉A机关,可以吗?

 

当然可以。因为老百姓自身并没有侦查的权力和能力,故将强拆行为主体推定为在征收中与自己联系最紧密的行政机关,具有当然的“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面对一场“来无影,去无踪”的强拆,怎么能要求老百姓一次性精准地找对被告呢?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监字第70号一案中的观点,在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原告对被告适格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

 

因此,老百姓根据自己朴素的认识,认为“肯定是A行政机关所为”,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状态,及时依法提起诉讼是没有问题的,不需要因为无法百分之百确定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而耽误提起诉讼。

 

2、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实际的强拆主体是B行政机关,该怎么办?

 

如果在诉讼当中,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发现实际的强拆主体是B行政机关(为了简化法律关系,便于大家理解,在此不考虑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委托关系),诉讼似乎到了分岔口,该如何抉择呢?

 

其实两条路都可以选:

 

1)不认可一审裁判结果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老百姓认为肯定就是A行政机关拆的,不服这口气,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坚决上诉。案件就会进入到二审当中,如果二审出现的是自己满意的结果,胸中一口闷气就出了,万事大吉,啥也不说了。

 

如果二审的结果和一审一样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了,二审的裁判文书是作出即生效的,也就是说从二审裁判文书盖章的那个日期开始计算,老百姓对B行政机关享有的诉权就开始计算时间了,而且是确定的6个月!一旦超过了6个月,老百姓连B行政机关都告不了了。

 

2)算了,B行政机关拆的就是B行政机关拆的吧,反正两个行政机关长得都差不多,告谁都行,只要能有合理赔偿。

 

假如选择了这条路,老百姓从收到一审裁定书开始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安安心心地等待10天,倘若在这10天里,原被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没有提起上诉,从法律上来讲,在第10天的时候一审裁定书就开始生效了。第10天后,老百姓就可以拿着这份裁定书重新起诉B行政机关了。

 

举例来说,比如张三是在518日收到法院一审裁定书的,只要从519日起一直到528日这10天内(为简化案情,不考虑法定节假日),没有任何人提起上诉,这份一审裁定书对张三来说就开始生效了。

 

那么张三对B行政机关享有诉权的日期就从529日开始计算,并且是确定的6个月,张三务必在6个月之内去立案。

 

3、法律分析:前面诉讼消耗掉的时间应该算在内吗?不应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经过实体审理后发现原告错列被告,这种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应该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老百姓启动对B行政机关的诉讼,是基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B行政机关强拆,而且认定老百姓“告错了人”是法院经过实质审理后才得出的定论,属于实体性结论,用一个事后的实体性结论去回溯行政相对人之前的起诉期限,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诉讼标的来看,无论是起诉A行政机关强拆,还是起诉B行政机关强拆,诉讼标的都是相同的,在法律层面两个诉讼是延续与被延续的关系。

 

而且,起诉期限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在老百姓的房屋被不明人士莫名其妙地强拆后,倘若老百姓一直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不能因为“告错了人”就剥夺老百姓的诉权。

 

还是那句话:老百姓自身没有侦查的权力和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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