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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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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有遗漏?法院说补上!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7-31 阅读量:617

不少拆迁户都有这样的疑惑我家要拆迁了,政府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又和我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替代了补偿决定?补偿协议存在遗漏事项,我又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今天拆迁律师结合山东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为您解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遗漏内容了怎么办?

 

1、补偿协议能替代的了补偿决定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般来说,补偿问题可以商量着来,协商不成的,再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如果补偿决定作出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重新达成了补偿协议,可视为用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了补偿决定。

 

2、补偿协议存在遗漏事项,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20039月,潍坊市市民阎先生家就遇见了这种事,因火车站开发建设,要拆除闫先生的营业用房。

 

20066月,闫某某与火车站开发办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仅约定了火车站开发办为闫某某提供安置房,未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损失问题作出任何约定。

 

闫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火车站开发办却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闫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潍坊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与火车站开发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闫某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交付拆迁后,潍坊市政府应当依约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协议仅约定了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虽未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作出约定,但闫某有权对其因拆迁造成的损失一并向潍坊市政府主张权利。

 

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潍坊市政府应当支付搬迁费,潍坊市政府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标准双倍支付。

 

也就是说,涉及被征收人受损财产权益的填补问题时,财产权益的补偿是可以协商的,法律赋予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定的选择权和处置权。被征收人可以就其认为的遗漏项目向征收人申请补偿,已经申请补偿但被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诉讼。

 

潍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该案被收录于山东省高院行政庭发布的7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之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裁决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因行政性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但因其合同性而要求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的合同原则。

 

因此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通过行政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项理应诚实信用、依约履责,哪怕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也该“补上”。

 

拆迁律师还要告诉拆迁户的是即便是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才发现“忘了”补偿事项,也不是于事无补,要积极维权

 

此案中山东高院表示人民法院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依法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和民生政策,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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