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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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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80%的拆迁户被强拆,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这2个“责令”!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3-12-14 阅读量:1249

导读:两个“责令”: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很多老百姓都不愿意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有的选择不理性抵抗,有的采取避而不见。但是都会收到这两个责令: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件。


很多人不知道这两个文件有什么用,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从你收到文件的开始,就意味着你家房屋已经迈入了被强拆的大门。


1、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什么法律依据?谁是行政主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我们该如何应对?


(1)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出的行政机关


我们都知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国土资源局。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拆迁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在这里上述机构机关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大家需要注意。


(3)实施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


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强制执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没有强制执行权。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后,该怎么办?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情况下,该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如果我们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的要求,需要查看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的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是否满足责令交出土地的四项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


所以,被责令交出土地时,大家不要慌张。首先就是按照刚才说的方法查看所有的程序是否都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


一旦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很多当事人的心情非常急迫,不知道该怎么办。


(1)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作出的行政机关


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拆决定,但是最后做出行政强拆的主体可能是县、市或省政府的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


(3)实施的前提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该建筑的权益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5)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后,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里,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一旦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都属于违法。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收到这两个“责令”,不要不当回事,丢弃一旁。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对照着上面的讲解进行逐一分析,或是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我国80%的拆迁户被强拆,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这2个“责令”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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