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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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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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公平补偿的原则。本文将探讨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在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时,通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二、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三、综合判断评估时点
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后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仍应继续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那么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可能就不再公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坚持《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意味着在搬迁之前,被征收人应该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补偿。
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分期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和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等,以确定最公平合理的评估时点。同时,还需要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充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