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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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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和征收方说好“回迁”,为什么到最后没有“回迁”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0-14 阅读量:2147

当初和征收方说好“回迁”,为什么到最后没有“回迁”


答:关于征收补偿及后续的安置事宜,仅仅和征收方“说好”是完全不可靠的。征收方的一切宣传与口头承诺均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均应通过协议,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规定,旧城区改建等特定类型的项目中,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以及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交付等详情,均应在补偿协议中体现。否则,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时也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因规划变更、调整等理由而违背回迁安置承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标签: 征收补偿 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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