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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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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拆迁之后,一般应当要如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作者:网络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日期:2021-03-03 阅读量:1500

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各地标准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类的费用,原则上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本文转自“网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标签: 商品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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