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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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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9-26 阅读量:2509

“房屋拆迁期限是否延长”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有些地方会出现几年前就下了征地批文或征收报告,被拆迁人也做了搬迁的相关准备,甚至有的已经搬迁了,但并没有拿到补偿费用。征收方的说辞是等到真正拆了之后再开始分发补偿费用。然而,这一等,就等了数年,等到被拆迁人都开始淡忘了拆迁这回事了,征收方又突然说开始征收了,而下达的征收批文或是公告依然沿用几年前的相关材料作为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几年前的批文或材料作为现在的征收依据,合法吗?空了几年都没开始拆,冷不丁的说拆就拆,房屋的拆迁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在明律师来详细为您说说。


首先,关于房屋拆迁期限是否能延长的问题:


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款规定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而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所以说,房屋拆迁期限一般是不能延长的。具体说来,房屋的拆迁期限一般是两年的时效。这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有明确提出。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从该规定可以明确:一般征地批文的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未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相关征地依据自动失效。


所以,在明律师提醒大家:两年,是个时效限制。法律上对两年期限保护规定是考虑到在征收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客观因素会影响征拆项目的进程。比如说地方财政暂时不能支撑征拆项目的启动;或者地方政策基于重要缘由而有所变动等等。但即使是考虑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个时效保护目前规定的也只能是两年,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效期限。


标签: 房屋拆迁 在明律师 征地补偿安置 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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