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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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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司法强拆行为本身也要遵循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8-05 阅读量:2127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司法强拆行为本身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后,还要将裁定送达被征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一般都是“裁执分离”,即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标签: 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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