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19
阅读量:2239
1、是否是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期限。《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3、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遇到征收土地,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批文。如果发现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或是对征地批文的内容有疑问,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