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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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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是不是需要有征地批文才可能征收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19 阅读量:2239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的审批,经过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即是征地批文。作为实施征地工作的起点,征地批文的有无,是判断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如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形,都是严重违法的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但是,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代表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是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期限。《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3、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遇到征收土地,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批文。如果发现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或是对征地批文的内容有疑问,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标签: 征地拆迁 征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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