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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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十余年前的自建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后谈不拢补偿。此时,被征收人等来的并非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而是近乎无情的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挨罚的原因就一个:房屋建造至今未办下任何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被征收人这会儿该怎么办呢?
在明所的陈丽芳律师给出的答案很明确——必须坚决提起行政诉讼将处罚决定撤销。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农村发展的程度及土地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形下建设房屋的做法。这种事实的存在不是农村村民自身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农民们不存在过错。
在房屋于多年前建成,是当事村民唯一住宅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同时不存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等根本性土地违法的前提下,征收方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实现拆除房屋。此时对涉案房屋作出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仅仅针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已签约的却排除在外,显然处罚只是形式,目的在于逼签,这是“以处罚代拆迁”的选择性执法,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滥用职权。
法院据此认定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判决予以撤销。而这段分析一针见血的裁判观点,则成为了征拆案例中的永恒经典。再遇到类似的“被违建”状况,你知道该如何应对了吧?你可以在评论区里留言告诉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