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7-23
阅读量:243
导读:朝歌街道边缘的三栋联建房屋,它们因规划中的青铜器展馆项目而被纳入征收红线。然而,这三户居民却以坚定的姿态,将负责征收的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争议的核心,是这三栋联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居民手中缺乏政府颁发的“红本”产权证书,而街道则依据早期模糊的建房协议及部分管理记录主张产权属于集体。这一场诉讼,不仅关乎三户人家的安身之所,更是对当前复杂历史背景下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认定规则的一场深刻拷问。
产权迷雾:联建房确权的现实困境
这三栋联建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彼时,为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在集体土地上,由居民出资、集体提供土地或默许使用,形成了这类既非标准宅基地房屋、也非商品房的特殊建筑形态。其法律地位天生模糊不清。
权源依据薄弱:居民赖以证明权利的依据,多为数十年前与生产队或村委会签订的原始建房协议、付款凭证、水电缴费单据,以及长期居住形成的稳定事实。这些材料在证明“物权”的排他性和完整性上,显得单薄且缺乏法定形式。相反,街道办事处则强调当初的“默许”不代表产权转移,产权仍应归属集体,或至少需要集体确认。
登记制度缺位:长期以来,对于此类联建房缺乏强制、规范、统一的产权登记制度。居民手中的协议等文件,无法直接转化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所要求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法定登记凭证。这种登记缺位,为后续的产权争议埋下了巨大伏笔。
“红本”的致命缺失:在征收补偿中,拥有政府颁发的正式不动产权证书(“红本”)的房屋,其价值认定和补偿标准相对清晰明确。而这三户居民恰恰缺失了这一最核心、最具公信力的权属证明文件。这使得他们在主张房屋价值时,面临极大的证明困境和议价劣势,成为征收补偿谈判中最核心的痛点。
司法博弈:行政诉讼中的确权之困
三户居民选择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直接挑战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其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或未予明确认定)行为。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质疑权。然而,此类诉讼在解决产权核心争议上存在天然障碍:
司法审查的局限性:法院的核心职责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滥用职权等),而非直接充当确权机构。即使法院认定街道在补偿方案中忽视居民权益、程序违法(如未充分调查取证、未保障陈述申辩权)而判决撤销相关决定,也无法在判决书中直接宣告“该房屋产权属于原告”。实体产权的最终确认,仍需回到行政确权程序或通过民事确权诉讼解决。
举证责任的困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街道办)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在产权认定这一基础事实问题上,居民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也负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责任。面对历史久远、权源模糊的联建房,居民收集和提供足以推翻行政认定的强有力证据(如明确产权归属的原始有效文件)异常困难。被告则可能以“无登记”、“无批文”为由进行抗辩。
“正当程序”的核心诉求:居民诉讼的深层目的,往往是迫使行政机关启动正式的确权程序,或者在征收补偿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其不利的产权认定前,必须进行充分、审慎的调查,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举证的机会,并对其主张给予实质性的回应。若街道在认定产权归属时,仅凭内部档案或单方理解就草率否定居民权益,未履行这些基本的程序义务,则其行为将面临被司法否定的风险。
确权之路:谁主沉浮?
在征收背景下,解决“联建房”这类历史遗留房屋的确权问题,需要明确路径和责任主体:
行政确权:首要责任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他们负有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的法定职责。
在征收启动前或过程中,政府应当主动担当,组织相关部门(自然资源、住建、街道、档案、司法等),成立专门小组或启动特定程序,对联建房的权属历史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应广泛收集建房协议、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历年管理记录、纳税证明等所有相关证据。最终,应基于调查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原则(如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诚实信用),作出具有行政效力的确权决定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此决定是后续征收补偿的直接依据。
司法最终救济:确权的终局保障。
如果居民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拒不对产权进行确认,居民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确权决定本身或行政不作为)。此时,法院的审查将更深入地触及实体权属问题。法院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和证据,对产权归属或行政机关是否应履行确权职责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法院也可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敦促行政机关履行确权责任。
此外,居民之间若对房屋产权份额存在争议,亦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内部确权问题。
征收主体的审慎义务: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主体,在上级政府未作出最终确权决定前,无权自行对复杂的历史产权归属作出最终认定。
其核心义务是:积极报告与推动确权(将产权争议如实上报,推动上级启动确权程序);程序正义的践行者(在补偿协商中,充分告知居民权利,认真听取并记录其关于产权的证据和主张,即使不采纳也需说明理由);风险规避(避免因自身草率认定引发诉讼风险,损害征收公信力)。街道的角色应是信息收集者、程序执行者和矛盾上报者,而非产权裁判者。
结语:在法治的框架下点亮确权明灯
征收工作推进中,“效率”固然重要,但若以牺牲个体法定的、赖以生存的财产权益为代价,则无异于饮鸩止渴。产权认定绝非简单的行政裁量,更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它要求政府以极大的耐心和责任感,回归法治框架,遵循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