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28
阅读量:366
导读:凡是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安置补偿明显不合法不合理都算!例如该由百姓自由选择安置方式的没有留出选择空间,补偿存在明显遗漏(例如少算面积了,少算院落了),明显低于补偿标准了,再或者补偿不合理的“王牌”理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但凡你不满意的理由几户都能成为“正当理由”,从而阻挡住强拆的步伐。
拆前自行搬离,是“自愿”还是“被迫”?《补偿安置决定》的下达是否意味着补偿已成定局无力翻身?今天这一起案件是由拆迁律师办理的强拆百姓房屋被判违法案件,征收方前来拆房,前脚拆完,后脚法院传票就到,法院:没经过我同意就去拆房子,你怎么敢的?!
案情:“限你5日内拿钱走人”,征收方棋差一着满盘皆输!
先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然后又是《限期签约领款通知书》,再然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书一封一封的往家里送,像是一道一道“催命符”,不断催促着老张搬家,搬离这个曾经给自己遮风挡雨的家……
公告公告没看到,方案方案也没看到,像是按下了快捷键,直接进入了强拆阶段,面对着完全无法保障自身生活水平的方案,老张说什么也不同意。
那只能法院见了!
面对老张的不满,征收方先是掏出了征地批复,表明征地行为已经过依法批准……
拆迁律师:“公告了么?公告的证据呢?”
对面:“……”“但是我们送达了《安置补偿决定》!《限期签约领款通知》!还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哪来的底气?《安置补偿决定》送达下来要求5日搬离?6个月的诉讼期被你搁哪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下来一周后就把房子拆干净了,百姓6个月的救济期又忘啦?
对面:“但是我们过去拆的时候,当事人已经搬走了!我们有照片为证!这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好的,重头戏来了!这个“行政强制执行”是何方神圣?这和当事人搬没搬走有关系么?能用来判断征收方强拆百姓房屋合法与否么?
听拆迁律师给您一条条掰扯清楚……
第一问,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结合本案,就从这关键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说起,行政机关要想收回你的土地,得“先礼后兵”,先送你一份行政决定,限你一定期限内自行履行决定内容,如果到期你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也没自己主动履行,那好了,此时就默认你对决定没有异议,你自己不行动那只好本机关亲自来替你行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是行政决定,也就是先“礼”,后面行政机关亲自下场动工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后“兵”!
第二问:当事人在征收方强拆之前搬走了,就算他“自愿配合”了?
额……有没有可能是当事人害怕,迫不得已提前撤离来“紧急避险”呢?法院如何看待征收方对此事的“狡辩”?从本案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此事采取的态度,是坚定地站在我们被征收人这一边的!只要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即使当事人提前得知要被强拆的消息提前搬走了,也不能视为当事人自己“识相”服从安排配合搬迁,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依然具有“强制”属性!
第三问:即使是“强制”了,那我堂堂一个行政机关,还不能拆你一个被征收了的房了?
不能!强拆百姓合法房屋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此,法律严格限制能够实施这一“激烈”执法行为的主体,除了全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实施外,法律中没有规定他可以动百姓的房子,他就不能动!而百姓的合法房屋恰恰就属于法律没有授权的行列!
此时,征收方想强拆就只能找到法院来“主持公道”,只有法院将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一一审查认为没问题了,才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否则,百姓房屋的一砖一瓦都不能碰!
本案中,征收方眼瞅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好使了,直接自己“撸袖子”上的做法也成了他们败诉的致命因素!
拆迁律师提示:
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你该采取什么行动?
当然是赶紧该复议复议,该诉讼诉讼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它可诉么?可诉的话期限是多久?
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属于“第二性”的行政行为,而责令交出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征收方“第一性”的权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既然是拥有“拒不交出土地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虽未有直接权威结论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实际上也赋予了百姓可以对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实践当中各法院也都在受理此类诉讼,所以,一旦你收到了这样的文书,及时“伸冤”!若文书中没有告知你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和期限,那就默认是六十日的复议期以及六个月的诉讼期,在这段时间内,征收方再心急,也吃不了“热豆腐”!
“责令交出土地”之前,政府需要达成哪些“小目标”?
主要会被考查征地方案有没有被依法批准,是否依法实施征地行为,最最重要的是,老百姓到底有没有拿到安置补偿,如果百姓不愿意、不满意,拒不接受补偿安置,同时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征收方才可以责令其交出土地,也只有达成以上条件,法院才会准予强制执行。
“正当理由”又怎么说?
拆迁律师认为,凡是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安置补偿明显不合法不合理都算!例如该由百姓自由选择安置方式的没有留出选择空间,补偿存在明显遗漏(例如少算面积了,少算院落了),明显低于补偿标准了,再或者补偿不合理的“王牌”理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但凡你不满意的理由几户都能成为“正当理由”,从而阻挡住强拆的步伐。
因此,各位看官清楚了么,总结为一句话,是否对老百姓进行了合法安置补偿,成为影响征收行为能否最终完成的重要因素!受了委屈要会“哭”,就怕你一动不动,大罗神仙来了也摇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