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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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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是有什么心事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21 阅读量:379

导读:信息公开不仅仅是律师揭露征收方违法征收行为的利器,还是律师与征收方谈判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的重要依仗,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只有信息把握得足够多足够准确,才能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不战而屈人之兵,获得最终胜利,所以千万不要小看这一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信息公开扎实一分,胜算就多一分,遇到在信息公开阶段给咱们“使绊子”的,还是要认真应对,寸土必争!

 

……以上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某府在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但是此条却被很多官方随意滥用,但凡不想示人的秘密,只要披上一层“秘密”、“隐私”的外衣就能心安理得的不公开,搞得大伙非得咬文嚼字地跟其掰扯一番,看似是守护了第三方的秘密和隐私,实际却是违背了此条款设定的初衷,这一则由拆迁律师办理的信息公开案件,揭开了征收方滥用条款的伪装面具!

 

案情:征收信息不想公开,套上个人隐私“外壳”打发申请人

 

起因是申请人的公司被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征收后,由于未见到征收文件,以及相关分户补偿信息,为了了解征地项目的具体信息以及更好把握自身补偿安置权益,申请人向征收方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本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等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账户信息;2、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分户补偿情况、《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3、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4、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本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的支付凭证。”

 

征收方卡着点送达了《信息公开答复》,表示:“贵公司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村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和补偿金额等个人财产信息,公开会影响村民财产、人身安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那么问题来了,即便我们要求公开的信息的确包含一些个人隐私信息,难道,征收方就能直接拒绝我们的公开申请么?

 

当然不是!因个人隐私原因不进行公开,并非绝对不公开,而是相对的:

 

第一,个人隐私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出于对隐私信息所属权利人的尊重和保护,倘若权利人自己愿意公开,那某府就没有缘由再拒绝公开了,这就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中,在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能直接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只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公开。

 

第二,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天然相克,若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则应当允许隐私权为公共利益让步,这一点就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因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予以公开,首先要走一个征求意见的程序,且公不公开不单单只考虑权利人个人意愿,还要兼顾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征收方全程拿不出其已经征求过权利人意见的证据,显然是没把这条放在眼里……

 

更何况,拿着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这些信息当做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理由搪塞申请人,未免太不把律师放在眼里了吧啊喂!

 

事实上,一些信息可以做区分处理后公开的应当先区分处理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换言之,像本案征收方对送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假思索,一股脑打包丢给“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处理的操作,极其不负责任!

 

法院深表同意!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收方弯弯绕绕的托词中,巧妙地将分户补偿情况这一信息给遗漏了,集体土地分户补偿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他人隐私,但是为了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消除被征收人心中的猜忌和疑虑,个人隐私应在一定限度内为其让步,这也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适用这种规定。

 

拆迁律师有话说

 

信息公开不仅仅是律师揭露征收方违法征收行为的利器,还是律师与征收方谈判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的重要依仗,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只有信息把握得足够多足够准确,才能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不战而屈人之兵,获得最终胜利,所以千万不要小看这一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信息公开扎实一分,胜算就多一分,遇到在信息公开阶段给咱们“使绊子”的,还是要认真应对,寸土必争!


标签: 征地拆迁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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