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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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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误拆,损失不可逆,误拆能否成为“强拆”的遮羞布?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6-24 阅读量:559

导读:“误拆”不应该成为变相强拆的遮羞布,也不该成为征收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漠视。不论是“误拆”还是强拆、偷拆,本质上都是责任方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小心”、“没注意”、“工作人员操作不当”……

 

这些高频借口屡屡出现在各种“误拆”的案例中,碰坏了别人的车,一句“失误”“不是故意的”就可以了吗?同样的,强拆了别人的房屋,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句“误拆”就能免责吗?

 

只要不是法盲,应该都不会找这么拙劣的借口。所谓误拆,不过是违法强拆的遮羞布。把违法犯罪运作成日常误会,并以日后所谓的合理补偿来撇清所有的责任,这才是误拆的真实面目。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一句误拆,体现了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对人民利益的漠视,极大地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力,误拆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揭示误拆实质,以及所谓的“误拆”发生后,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一:江苏连云港,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当事人房屋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误拆”

 

王先生、徐女士夫妻二人,在20176月因江苏省连云港市实施旧城改造项目,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涉案房屋直接遭拆除。

 

后经过多方打听,二人找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拆迁律师经过仔细调查了解到,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次强拆行为存在多处违法:征收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越权执法等等。

 

而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就涉案房屋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答辩人未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拆除原告的房屋。经了解系拆除公司误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房屋被拆除的后果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起诉拆除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本案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报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受被告委托实施拆除工作的拆除公司将原告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拆除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连云港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原告王XX坐落于X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注意:该案中,拆迁方依然以误拆强辩,将强拆责任甩锅给第三方拆除公司。而实际上,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连云区政府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诉主体,也是实际的责任方。无论是不是第三方误拆,都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案例二:四川遂宁,当事人房屋被街道办“误拆”

 

当事人李某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因建项目需要,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张贴征地文件未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

 

2020 612日,还是在邻居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后来又找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得知是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后李某委托拆迁律师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街道办事处却辩称是误拆

 

被告街道办事处向法院主张其行为为误拆,民事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且第三人李某某承包了涉案房屋拆迁但未在场导致误拆,但愿意进行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无论是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还是自主意志,可作为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的被告接受审查。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李某某辩称误拆但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与原告李某未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致协议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了原告李某的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未履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被告街道办事处亦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不应拆除的房屋被拆除,应当认定为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李某位于某市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注意:该案中,街道办虽然称是第三方误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街道办事处将房屋残值拆除工作委托于第三人李某某,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对第三人李某某的拆除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第三方误拆”并不能逃避街道办的责任。

 

拆迁律师提示:“误拆”不应该成为变相强拆的遮羞布,也不该成为征收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漠视。

 

不论是“误拆”还是强拆、偷拆,本质上都是责任方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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