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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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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中政府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9 阅读量:127

导读:在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中,政府方作为协议的主要义务人,负有依约支付补偿款、提供产权调换资产等核心义务。当补偿协议签订后,政府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如长期拖欠补偿款、不交付产权调换资产,或协议中约定的产权调换条件因规划变更等原因根本不能实现,政府方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企业拆迁补偿涉及生产设备、厂房等重大资产的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与政府方的违约责任,是企业最核心的法律关切。从法律层面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方作为协议一方,同样受到契约严守原则的约束,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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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协议的范畴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企业主张政府方违约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政府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按约定标准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资产、按约定条件交付安置资产等。如果政府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中,与个人住宅补偿不同,企业补偿往往涉及厂房重置、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复杂的项目组合,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政府方的违约形态也更为多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认定,因不能继续履约而给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予以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承担方式。逾期多年未履行案涉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也未能说明其不履约有何正当理由,该违约行为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实际违约。


2、政府方违约的典型形态与责任认定


在城中村改造企业拆迁中,政府方违约的典型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长期拖欠补偿款。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政府方以“财政资金未到位”“审计尚未完成”等理由长期推诿支付,构成迟延履行。如果企业已按约定交付土地或腾空厂房,而政府方迟迟不支付对应款项,则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企业可以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赔偿金额,或者按照占用资金的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产权调换条件无法实现。如果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厂房、地块等进行产权调换,但因规划变更或项目长期停滞等原因,调换资产无法按约定交付,则政府方的行为既属于迟延履行,也可能构成履行不能。此时企业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并主张违约责任,或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按当前市场评估价重新核算。


三是协议约定的安置内容与交付资产严重不符。在行政协议违约的认定中,行政机关交付的安置房面积不符合补偿协议约定,其行为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协议,构成了违约。在误差较大且严重影响协议目的实现时,违约的性质更为严重。即便被征收人未对相关问题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只要交付条件与协议约定不符,违约事实已经成立。


3、企业的权利救济路径


在企业拆迁中,被征收企业面对政府方违约,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第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方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对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如果政府方构成根本违约,企业不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还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违约损失。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状况,获取未及时拨付专项补偿款的证据,厘清政府方违约的归责原因。


第三,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如果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无法实现,企业可以主张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按当前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第四,就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企业可以主张的资金占用成本包括协议价款部分的逾期利息,以及因迟延交付产权调换资产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并参照同类地段租金水平和固定成本摊销率核定数额。


结语:企业拆迁中,补偿协议中政府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是明确的。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来看,政府方签订行政协议后,必须受到协议条款的严格约束。长期拖欠补偿款、产权调换资产无法交付、协议约定条件与实际交付不符等违约行为,均构成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面对政府方违约,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或变更补偿方式。


标签: 企业拆迁 洛阳市 企业拆迁 补偿协议 政府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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