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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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决定是征收程序的起点,其合法性直接决定了后续所有征收行为的效力基础。当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时,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果认为征收决定违法——例如征收范围超出公共利益需要、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征收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被征收人能否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征收决定的可诉性、起诉期限的计算、诉讼请求的设定等问题,仍需要被征收人准确理解和把握。

1、征收决定可诉性的法律依据与受案范围
征收决定的可诉性,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决定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处分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中院指定其他区法院异地审理。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征收相关的行为都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行政机关实施的某些临时性、过程性、程序性的行政措施(如砌墙围挡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明确诉讼标的,针对的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有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非程序性的中间行为。
2、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与胜诉要点
在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情形。城中村改造项目通常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范畴,但征收部门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项目的公共利益性质。
第二,征收决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程序。如果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例如征求意见期限不足三十日、未依法公布补偿方案等——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征收决定或确认其违法。
第三,征收决定是否履行“四规划一计划”手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果补偿资金未到位即作出征收决定,属于违法情形。
3、被征收人的诉讼策略与实务要点
在房屋整合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如欲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精准选择被告。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部门为被告。实践中,部分被征收人错列被告,导致起诉被驳回,应当引以为戒。
第二,把握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逾期起诉将丧失诉权,被征收人务必高度重视起诉期限。
第三,高效固定证据。核心证据包括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对于政府文件,优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对于现场情况,及时录音录像。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影响诉讼的胜败。
第四,善用特色行政诉讼机制。中院联合司法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征收项目现场设立“行政诉讼服务站”,提供立案、调解、法律咨询“一站式”服务。被征收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结语:房屋整合改造中,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以适当的被告、充分的证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挑战违法的征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