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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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浙江湖州星罗棋布的瀔港水网间,世代渔耕的智慧创造了独特的“桑基鱼塘”。然而,当生态保护的浪潮涌来,要求拆除那些占用村域水域的养殖围网时,平静的水面下却激起了复杂的权益波澜。村集体认为,水域是集体的,补偿款自然归集体所有;承包户则主张,围网是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损失理应自己获得补偿。双方各执一词,纠纷往往由此而生。
1、权益之基:法律框架下的双重权利结构
要界定补偿权益,首先必须理解养殖围网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并非简单的“谁占东西赔给谁”,而是一个包含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 的双层结构。
村集体的所有权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集体行使对土地(包括水域、滩涂)的所有权。村集体是村域水域的法定所有权人,其有权将水域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养殖生产。因此,因生态保护需要收回水域时,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代表,是法定的被补偿主体之一。
承包户的合法用益物权:承包户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从村集体处取得了水域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受《民法典》保护的用益物权,意味着承包户在合同期内享有占有、使用水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其自行投资建设的养殖设施(围网、网箱等)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承包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和合理补偿不得被剥夺。
2、补偿之析:哪些该补?补给谁?
湖州市的相关政策为补偿提供了具体标准。关键在于,一笔补偿款中,哪些对应集体所有权,哪些对应农户承包权与财产权,必须泾渭分明。
土地(水域)补偿费:这部分补偿的是水域所有权价值的灭失。既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那么“土地补偿费”应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在获得这笔费用后,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分配和使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公益性支出或适度分配给成员。
安置补助费:目的是保障以该水域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其归属取决于安置对象。如果政策直接针对失水失地的渔民进行安置,则补助费应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承包户。湖州政策中“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万元/人”即属此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部分补偿的是承包户投入在水域上的个人财产损失。养殖围网、网箱、管理用房等设施,以及水中的存鱼(可视为“青苗”),都是承包户的个人投资和合法财产。因此,“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补偿给所有者,即投资建设的承包户。湖州政策明确,此类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到村后,由村集体“具体补偿给所有者”。
经营权损失补偿:承包合同未到期即被提前解除,承包户预期的未来经营收益落空。这部分损失也应得到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可参考其往年平均收益、合同剩余年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3、实践之道:程序正义与集体民主
清晰的法律界定需要公正的程序来落实,尤其需要防范村集体内部可能出现的矛盾。
签订权责清晰的承包合同:这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合同应明确约定,如遇国家政策征收、征用或生态整治,各项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保障承包户的程序性权利:在决定拆除围网和分配补偿的过程中,承包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知情、参与并表达意见。补偿方案、评估结果等必须向全体相关承包户公开。
规范村集体内部的民主决策:对于归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其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决定,并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不得由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侵害普通成员(包括原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用尽协商与法律救济:当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承包户可依据承包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除围网,是为了重现湖州“水晶晶”的水乡风貌。在这必然的转型中,法律的天平必须精准平衡。它既要捍卫村集体作为所有者的整体利益,确保补偿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的“大盘子”;更要坚定地保护每一位承包户用汗水和积蓄浇灌出的合法财产与经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