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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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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的安置房被别人夺走,法院竟然觉得没问题!被拆迁人怎么办?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5-07 阅读量:445

导读:选个安置房门道也不少,先是村委会撕毁安置方案,后有镇政府不认账,折腾到最后,牺牲了老张一家的利益,这以后白纸黑字的协议还能信么?家人们别慌,咱们签协议的时候,凡是涉及安置补偿的,通通都要让“官方”亲自点头,村委会想在其中作妖,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我们,律师会提前“排兵布阵”,帮您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他们有“张良计”,咱们就有“过墙梯”,拆迁律师坐镇,他们有什么招数咱们都不用怕!

 

好不容易跟征收方谈好了补偿,定好了安置房,达成了补偿协议,眼瞅着就要到交房的日子了,安置房的钥匙仿佛已是掌中之物,本以为可以落袋为安了,却不想被别人横插一脚,问题就出在了和镇政府签订的《挑房协议》上,可以说一步错步步错

 

白纸黑字约定好的房屋位置、大小和面积,连差价都结清楚了,怎么最后都不算数了呢?板上钉钉的事,却变成了一场空欢喜,谁也接受不了!如果造成这种不公的原因出在村委会,甚至征收方自己身上呢?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呢?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由拆迁律师办理的老张这起挑房纠纷案件,探讨一下如何在挑选安置房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落入陷阱!

 

到嘴的鸭子飞了!心心念念的安置房,竟成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初与村委会、镇政府共同签署《挑房协议》的场景仍历历在目,村委会信誓旦旦地向老张保证,“一旦达到交房条件,将立即交房,绝不会以任何理由、通过召开任何会议阻碍或者延迟交付安置房。”

 

谁料,临交房了,村委会却突然变卦,改变了安置方案,要求拆迁户按照拆迁顺序重新进行房屋挑选,致使上述《挑房协议》中已被挑选好的三套拆迁安置房无法交付给老张。

 

所以这关键的安置方案改成什么样了?

 

《安置办法》:“安置房分配原则:应按照拆迁完成验收认证时间先后顺序挑房。同时拆迁的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先后决定挑房顺序。”

 

真相大白了,原来老张的《挑房协议》违反了被修改后的安置方案的挑房顺序,动了别人的蛋糕,人家能不和你急么!

 

可是,村委会可以擅自改变安置方案么?

 

原则上来讲,不可以,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偿方案是由区县级政府组织各政府部门综合确定的,且在正式文件公布之前还需发布征求意见稿,多数人不同意的还需由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结合意见修订后才能成文正式文件公告施行,如此繁复的制定过程怎可能允许一个村的村委会指手画脚,“猴子充大王”?

 

村委会翻脸不认人了,这边走不通,那找你“老大”总该给个说法吧!老张转头就去找到了负责组织安置的镇政府,谁料镇政府才是真正的“难搞”!

 

镇政府:“《挑房协议》是《挑房协议》,不是《安置补偿协议》,我们已经将所有的安置房交给你们村委会了,至于怎么分配你找村委会啊,找我干嘛?”

 

好家伙,两边开始踢皮球了!

 

所以挑房协议到底该和谁签?千万不要错付了“一腔真情”!

 

法律上只规定了一个合法主体,那就是市县政府,只有市、县级的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才有责任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挑选安置房也属于安置的一部分,家人们可要长个心眼,挑安置房不要单独跟村委会签协议,要签就要和政府签,村委会耍赖,政府还能跟我们平头百姓耍无赖?

 

那协议都已经签好了,政府就能随便违约了?

 

首先,家人们可看好了,你签的协议,落款盖章的到底“是人是鬼”!老张就“见鬼了”!律师看了《挑房协议》后“两眼一黑”,落款处除了红彤彤的村委会公章外,还有一个名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的章,果不其然,该章在庭审过程中被官方——也就是我们的被告镇政府——亲自辟谣了,人家不认这个章的效力!

 

镇政府:“谁授权啦?谁委托啦?反正不是我!”

 

其次,政府不要面子哒?他当然不能随便违约,违约了那是要负违约责任,该怎么赔怎么赔的,威严公正的形象可不能毁于一旦!可这不是没违约么,一招“釜底抽薪”,让你整个协议都无效了,还怎么说我违约?

 

所以话说回来,《挑房协议》有效与否取决于什么?

 

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了这种“一房二卖”情形,应按照:有房产登记的,登记在先,均未登记的,先合法占有在先,均未占有的,先签订买卖合同在先。

 

此案中,法院认为《挑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于“《挑房协议》违反《安置办法》的挑房顺序规定”,本该别人先选的房被你选了,损害了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利益,“属于侵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故而协议无效。”

 

在征收过程中,不能因为一家一户的拆迁利益而推翻众人一致同意的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这一家这一户可以倒行逆施,是不是意味着其他家也可以效仿?如若仅给一家开绿灯,则会招致绝大多数人的不满,法院只能“两权相较取其轻”!

 

但是,说到底,酿成此事也有镇政府一份责任,该赔偿赔偿,该补救补救,这点觉悟征收方还是该有的!

 

原本签好的安置房《挑房协议》被判无效后如何挽救?

 

可有两种选择第一,请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挑选合适房源继续安置,第二,被害人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老百姓和政府签订的《挑房协议》由于存在政府一方疏忽大意,未能依照《安置办法》规定的挑房顺序约定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义务,存在过错,上述协议又被法院确认无效,如此给百姓造成损失,可要求“犯错”的行政机关赔偿损失,该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否则,就要法庭上见了!

 

行政赔偿必然给的是钱,倘若还是想要房呢?“冤有头,债有主”那就得向负有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政府——也就是市、县政府——要求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了,而这一要求法律并未设置时效限制,只要你觉得征收方没给你安置到位,不满意,不合格,随时可以提出安置补偿请求。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镇政府也是明确表明了态度,将会继续为当事人挑选合适房源供其选择。

 

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律师碎碎念

 

选个安置房门道也不少,先是村委会撕毁安置方案,后有镇政府不认账,折腾到最后,牺牲了老张一家的利益,这以后白纸黑字的协议还能信么?家人们别慌,咱们签协议的时候,凡是涉及安置补偿的,通通都要让“官方”亲自点头,村委会想在其中作妖,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我们,律师会提前“排兵布阵”,帮您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他们有“张良计”,咱们就有“过墙梯”,拆迁律师坐镇,他们有什么招数咱们都不用怕!


标签: 征地拆迁 安置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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