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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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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合不合法放一边,合法财产损失你得赔我!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4-18 阅读量:398

导读:经营家具生产销售业务多年,突如其来的强制拆除行为让这家公司面临巨大危机,而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的路上却困难重重,只因为是违法建筑,被行政处罚过,就能随意强拆?绝对不是!且看拆迁律师如何帮当事人挽回损失!

 

案情:强拆被罚没的建筑不是行政强制,你无权告我!?

 

2010年起,A公司租了村里的一块地做家具经营,十几年来,守法经营,在缓解当地的就业难题的同时,也为镇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一晃十几年过去了,直到2022年打破了这种宁静,早上六点钟,镇某府带着人抄着家伙,开着大卡车浩浩荡荡的将A公司重重包围,连公司带家具一块儿全拆了。

 

原因是违法占地,违法建筑。

 

庭审过程中,主要围绕镇某府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对方首先质疑我方起诉的合理性,认为他们只是针对移交处理的违法建筑进行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强制,说白了,跟你没半毛钱关系,你就不该起诉我!

 

他是怎么说的呢?

 

镇某府:我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我们对涉案建筑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A 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因是,国土资源局已针对涉案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退还非法占地,同时针对地上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所以我们只是针对被处罚没收移交给我们乡镇处理的违法建筑实施的拆除,拆除行为是对自有资产处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你怎么能起诉我们违法呢?

 

同时还列出了多条法律依据:

 

“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某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区某府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接收单位可由各区某府依据实际情况指定”。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行政处罚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国有资产,报经区某府批准,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调拨手续,由属地乡镇某府管理。”

 

哦,你们没听说过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么?

 

律师:虽然本案中被拆除的涉案建筑被纳入到处罚决定的没收范围,但建筑内的相关物品及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仍为A公司的合法财产,你们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仍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减少因拆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否则,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镇某府:那我拆之前不是通知你们腾退了么,你自己不腾退,造成损失怪谁!?

 

律师:你们虽然在拆除前下发了物品腾退通知,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但并未对搬出的物品予以清点登记,并在妥善保管后向A公司交接返还,进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物品损失,故你们对A公司合法财产造成的毁损灭失,应被确认违法,予以赔偿!

 

拆迁律师有话说

 

本案虽已确认强拆违法,但在争取损失赔偿方面,着实令律师颇费了一番功夫,本案被告在强拆之前并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成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损失,这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显然,本案被告违法强拆的操作的的确确属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大伙也要注意,一旦接到拆除、腾退通知,首先转移贵重物品!不然,举证的时候愁死个人!


标签: 征地拆迁 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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