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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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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公告,没协议,没补偿,你凭什么来征用?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2-17 阅读量:686

导读: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所有权的情况上看公民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为个人所有。

 

拆迁征地是国家和集体对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但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土地行使权利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其上的房屋和一些附属物所有人的权利。所以由拆迁征地引起的拆迁人、被拆迁人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矛盾由此产生。而安民为国之本这使得拆迁征地问题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高先生是定居北京多年的山西省太原市某县人。2012年国庆节高先生回家乡看望父母。探亲期间几名村民找到他告诉他村里耕地被强行征用的事20127月的一天某村民组仅存的60亩耕地上突然开进来几十台推土机和挖掘机要推平正在生长的庄稼。村民集体反抗大量警察出面制止造成多名村民受伤。

 

通过村民提供的照片、视频以及信访记录等信息高先生判断冲突的原因是政府违规征地且采取了不合法手段。高先生建议村民理性维权不应采取对抗方式。随后高先生帮村民写了一份规范的材料后返回北京。2周后村民认为镇政府的答复不合理希望高先生回去帮忙商量一下该怎么办。同年1022日高先生再次回乡并重新整理信访材料村民们也准备向上一级政府信访。

 

20121023日早晨“被征用”土地上又有大量挖掘机进入试图推平庄稼村里的很多老人一拥而上双方再次爆发冲突。冲突发生时有村民电话告诉了不在现场的高先生他随即联系当地镇政府相关领导希望相关部门能与百姓协商处理同时以短信方式告知某县县长现场的危险情况。

 

此后高先生与村民一同前往镇政府镇政府承诺停止施工并尽快给村民答复。可第二天一早大批警察排起长队有序地保护挖掘机开进农田还有警察在抓人。高先生还没有反应过来就有人从背后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按倒数名警察上来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将他抓上警车关进派出所直到当晚8点多才放他出来。

 

高先生决定改变策略他建议村民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但多数村民都抱有怀疑态度因此只能召集全体村民开会。经过多次协商村民最终同意由高先生出面邀请拆迁律师为他们分析情况。受邀而来的拆迁律师向村民代表解释了他们的种种疑问。拆迁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相当普遍的违法强征土地案件。在高先生的劝说下村民与施工队的肢体冲突暂时停止。

 

后来经过协调,2013年年初村民们与拆迁律师签署了代理协议。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高先生带领村民正式向某县法院提起上诉将某镇政府和某县公安局同时告上法庭。几经周折某县法院最终受理了这起村民集体起诉镇政府的案子。

 

2014616县法院正式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定县城镇人民政府2012710日强行征收原告某镇某村民组的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解读: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征地”行为本身存有疑问。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本案中当地政府就其征地目的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其征地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还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而知。其次“征地”程序违反了我国征地拆迁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法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征地前作出公告和通知对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征地主体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土地地上物的情况并根据不同标准给予村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

 

本案中当地政府没有与村民就征地达成补偿协议也未对村民进行任何补偿。即使无法与村民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直接采取强制“占领”的行为。正当程序是申请政府裁决并报有权机构执行。而本案中强行征用土地并施工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所以征地拆迁应当符合法定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合法性做到依法合规拆迁才能保证公民个人的权利不被公权力侵犯。


标签: 征地拆迁 公告 协议 补偿 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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