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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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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扶贫的村主任,竟是贪污91万征地补偿款的“骗子”!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05-31 阅读量:624

导读:村委会只能辅助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如果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例如骗取征地补偿款等,一定要勇于举报,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热心帮助村里困难户的“大善人”村主任,突然一天行迹败露,成为骗取国家大额征地补偿款、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刑的小官巨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网站报道,2012年初,时任浙江省某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的顾某得知本村因规划即将进行征地拆迁,恰逢其帮扶对象严某某因房屋年久失修,长期漏水而前来求助,希望顾某帮忙联系修复。

 

此时,顾某发现严某某家住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从他处调剂而来,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于是,他利用自己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该村所在区域早已被列入农房建设冻结区,严禁审批建房的情况下,仍在本村另外选址,以严某某名义违法新建一幢房屋。后来,更是通过一系列违法手段,利用该房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90余万元。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10月,某县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开始核查情况,12月对顾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516日,顾某因犯贪污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严某某一家得知顾某是为了利用他们获得非法利益,而非真心帮助的事实后,既委屈又愤怒……

 

我们在谴责顾某的同时,应当关注两个问题:

 

1抢建的房屋是没有补偿的

 

《拟征地公告》的发布,除了告知被征收人要征地的信息外,还有一个意义就是禁止抢建、抢栽、抢种。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当事人表示:“我只听说了要征收,但是并没有看到任何文件,能建房吗?我要不建的话,那补偿也太少了。”

 

是的,某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依法张贴公告的情况;而建造了合法房屋的土地,相对来说也确实比空地的补偿高。

 

可如果建造的房屋不合法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得到建房许可,否则违法建造的房屋,将要面临强制拆除的风险,而且得不到任何补偿。如果耗费高成本建成的房屋被强拆,那就得不偿失了。

 

2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扮演什么角色?为什么顾某会有机可乘?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

 

征地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有时候行政机关为了方便执行,会将部分具体工作委托村委会代为办理由此,给了村委会成员贪污征地补偿款的可乘之机。甚至有些地方的村委会擅自作出征收土地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本应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件。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村委会只能辅助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如果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例如骗取征地补偿款等,一定要勇于举报,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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