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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23
阅读量:1332 房屋建造于2008年以前,行政机关能依据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决定对其限期拆除吗?关于这一问题,大家要明确,违建查处针对的是违反城乡规划这一持续状态,而非建房行为。最高院在2018年的一则裁判中指出:
1984年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1990年实施、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1984年以后新建房屋应当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手续,相关规定自1984年开始延续至今,主张《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理由不能成立。
这就要求大家尽早为房屋申请补办证件,在违建查处开始时咨询律师收集证据。仅凭这一个质证、辩论意见,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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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补偿。
标准对青苗以收获期,按季进行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其他附着物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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