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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7
阅读量:1100 日前,两位20年前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居住的“外来户”对我们讲,其涉案数千平米房屋被纳入当地自主腾退项目范围内。
村委会干部来找他们谈了多次,明确告知其涉案房屋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严格意义上属于违法建设。但只要他们愿意配合腾退房屋,就能给予他们百万元左右的补偿款;如果不配合,那就只能按违建算,直接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
我们要明确强调的是,配合就给补偿,不配合就是违建,这种带有威胁性的说辞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是典型的是非黑白颠倒。
房屋违建与否只能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村委会本身无权查处、拆除违建,更不能以此来变相逼迫当事人接受并不合理的搬迁腾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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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的认定标准
违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四)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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