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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拆迁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0-11
阅读量:2907 导读:一审中7大机关被作为被告起诉,经历二审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本文,看在明律师刘博韬如何力挽狂澜,维护“违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凭限期拆除通知单就能直接拆房?】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地处长治市中心,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发达,用于储存、保管的仓库供不应求。长治市的委托人王先生自2007年开始承包村里的集体土地建设仓储房屋用于出租,并定期向村委缴纳租赁费用。由于各种原因该房屋没有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及用地手续。2017年2月15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向委托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单》,要求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违建。2017年2月22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城区司法局、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常青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面对当地政府咄咄逼人的拆违攻势,王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代理此案。经过详细了解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当地的拆违政策、文件,刘博韬律师逐渐意识到看似“全面”的多部门联合拆违在法律层面上实则千疮百孔、漏洞百出,强拆行为可谓是罄竹难书、擢发难数。
【律师代理:法院、检察院都能参与拆违?】
刘博韬律师指导委托人将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城区司法局、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常青街道办事处和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等7机关全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述被告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针对此案,刘博韬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首先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作出主体违法。拆除违法建设系市容监察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而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包括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在内的清理整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并参与具体执行工作;下达相应《限期拆除通知单》,组织多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显然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的要求及精神相违背,尤其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编入该领导组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简言之,这种多部门联合拆违的做法看似“强硬”“全面”,实则“外强中干”,反而暴露了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拉人头壮胆”的心理状态。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之处在于,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设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2017年2月15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向委托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单》。仅仅在一周之后的2月22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就组织多个单位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没有公告,没有听取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告知委托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也没有给委托人预留复议和诉讼的合理期限,其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高院“寄语”:违建不能这么个拆法!】
针对本案中当地暴露出的拆违“乱象”,二审法院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的一开篇即指出:
涉案项目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上诉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应当为”,恪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行政法治原则,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7)晋行终7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这样一起颇具典型性的案例,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个案推动行政法治进程的标杆和旗帜,也是在明律师多年辛勤耕耘、艰苦奋斗所催生出的法治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