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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03-31
阅读量:1318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违建不补”,实践中可能会补偿一点建设材料、重置的成本价。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罚过款的,当时没有责令拆除,那么涉案建筑就应当视为合法了,而不应继续被当作违建去强拆。这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审判所遵循的认识。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据此对违建的处置,绝非只有拆除这一种方式,必须区分情况予以对待: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或实质上不影响城市规划而仅仅是无证、缺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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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对于拆迁补偿利益的提高,并不能由律师单方决定。
补偿费用的提高跟整个案件的拆迁进程、程序以及整个拆迁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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