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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芯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7
阅读量:799 当事人的房屋经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物,2019年7月,行政机关在未对当事人进行催告、通知清空房屋物品等情况下,对当事人房屋强制拆除。因当事人使用该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暴力强拆,损害了当事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和资料,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案分析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且未进行造册登记和全程录像,依法应对其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尊重申请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负有对被拆除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虽然当事人建筑物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屋内财产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行政机关未经催告即暴力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对屋内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经营设备、原材料等行为无法律授权、属于超越职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的屋内合法财产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并不能作为其所实施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依据。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建筑物的行为前,未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义务,也未提交保管清单来证明其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行政机关在强拆后,既未妥善保管相关物品,又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物品存放地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当事人的生产设备属于即使拆卸后,仍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却因行政机关的暴力强拆行为致使当事人的生产设备造成了永久损害,无法重新利用,加重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恢复成本。
在拆除过程中,当事人多次向行政机关请求给予一定时间供当事人清理强拆现场,行政机关均拒绝,且不告知物品存放地点。最终恰恰因为行政机关既不妥善保管,又不告知存放地点的行为,导致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行政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行政机关明知当事人建筑物内合法物品未清空,仍坚持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既未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也未进行妥善保管,更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物品存放地点,导致损失扩大,故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的合法物品进行全额赔偿。
综上,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即使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仍然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若在未履行催告、提前通知等必要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暴力强拆,致使您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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