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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1-17
阅读量:3014 在征地拆迁领域,面对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及时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是对被征收人权利的有效救济,该项法律程序也是在征地拆迁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程序之一。今天,通过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我们为大家解析房屋被强拆,在不知道具体强拆单位的情形下,律师是如何让法院判决推定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以及获得胜诉判决后的进一步办案思路。
【案情简介:老城更新,房屋遭区政府强拆】
家住在某市某区某街办事处某巷74号的卫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8年6月29日,区政府作出《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称因城区老城更新与保护工程所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决定对上述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卫先生的房屋在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该改造项目的征收程序涉嫌违法,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等原因,卫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在卫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上述房屋即被强制拆除,该房屋内的物品损毁殆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卫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卫先生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律师分析:确认强拆违法之诉的后续措施】
一、在不知强拆房屋是何人所为情形下,能否推定区政府为强拆主体,进而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八、十二、十三、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区政府作为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系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上述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该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时间处于上述改造项目实施期间,区政府显然系房屋被拆除的受益人,应对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卫先生所有的房屋位于本案被告区人民政府《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城政房征(2018)X号)的征收范围内,在卫先生与区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的过程中,2019年11月9日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因该征收决定系被告区政府作出,应推定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在对卫先生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既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也未向卫先生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书,又没有严格依据《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房屋,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二、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下一步如何来为被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权益进行保护和救济?
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为了不让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必须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措施。
实践中,我们要先根据区政府在败诉后的态度来决定是否提起有效果的法律程序。如果区政府意识到其强拆违法的行为,则会主动积极找到被征收人磋商补偿事宜。
但不排除区政府对败诉判决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那么被征收人则应主动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倘若其继续对赔偿申请也采取不理睬的态度,那么我们则依据胜诉判决,进而提起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之诉,将上一阶段的确认违法的胜诉判决转化为具体的数额赔偿,步步为营,依法请求征收方对强拆行为予以赔偿。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大家,假如房屋遭到了违法强拆,在不知强拆行为是何人所为的情形下,让人民法院推定确认征收范围的征收主体强拆行为违法,进而再辅以相关赔偿诉讼,是处理一类案件的办案思路。当然,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