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维权
Topics on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11-17
阅读量:1518 公司企业获得拆迁补偿后,一般会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的分配问题:
一是承租企业和出租人的分配:
很多企业是承租经营,所以就涉及到承租企业和出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而言,土地区位补偿属于出租人,对设备的补偿费用补偿则属于承租企业。而厂房重置费,首先按所有权进行分配补偿;若承租企业对承租厂房进行翻建、扩建、装修,在合同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则按“谁添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停产停业损失,如果租赁合同无特殊约定,则补偿给实际经营的主体。
二是用于安置的分配:
若企业要继续经营,则其所分配到的补偿款首先须用于企业的安置,如异地租赁建设房屋、购置设备、聘用员工等;若股东决定解散该企业,则该笔拆迁补偿款纳入公司财产用于对债权债务的清算。
三是股东之间的分配:
拆迁补偿款用于企业的安置后,若有剩余,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处分公司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处理,若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利润分配的方式,则按公司章程分配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否则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综上,企业拆迁补偿的分配,需要注意两个重要问题,一是“约定”,二是“《公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