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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临寒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6-04
阅读量:3199 导读: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专门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规定,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完备,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就显得不那么正式了。鉴于国家并没有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专门规定,只能参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此,许多地方的政府征收部门随意制定补偿安置标准,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各出奇招”来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案情概述:新房也能“棚户区改造”?】
居住在河南省某城市城区内的吕女士,自小在这个小小的城镇里生活,然后结婚生子。随着生活慢慢的变好,吕女士一家将居住多年的房屋推倒,又合法自建了一处漂亮的三层小楼。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在一楼经营着一家美容院,楼上用来居住,她以为这一生会像很多其他同城女孩一样,安定平稳的生活。直到2018年2月11日,区政府突然在村委会布告栏中张贴了一张征收公告,告知包括吕女士房屋所在村庄的4个村均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毫无预兆,自己的房屋就被纳入征收拆迁的范围,吕女士在网上查询得知“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的区域,望着自己新建的房屋,吕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的房子怎么会被认定为 “棚户区”。这还不是最糟糕的,由于征收部门是按照“棚户区”的标准来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一层按照建筑面积认定,二层无论房子质量、类型、大小均是按照50平米来进行认定,三楼面积算作违法建筑。这么 “一刀切”的认定安置面积显然让吕女士难以接受,在多次找征收部门无果的情况下,吕女士慕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
梁律师在看过吕女士提交的材料后,敏锐的发现区政府张贴的那一份征收公告,名为“公告”,实则为涉及具体被征收人实体权利的征收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由于吕女士找到梁律师的时候已经8月6日,距离诉讼期截止只剩5天!梁律师果断针对该公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吕女士在立案环节就遇到了阻碍,立案庭法官先是告知其立案主体不适格,在律师指导下,吕女士和法官沟通解决了立案主体问题,然而法官又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立案,吕女士按照法官要求将所有材料备齐,见再无理由拒绝立案,法官留下了吕女士的材料,并告知其等候通知。4天后,法院发来予以立案的通知。
【律师代理:株连式拆迁粉墨登场】
在历经如此之“难”的立案程序后,吕女士以为万事俱备,只需等待开庭即可。但是万万没想到,这才是开始。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吕女士迎来了好几次村委会干部的谈话,一会儿说其扰乱公共秩序,要被治安拘留;一会儿说其维权无用,是被律师“忽悠”了……其实谈话那么多,目的只有一个——要求吕女士撤诉。但是吕女士维权的意志并不会因此被动摇。然而没想到村委会的“大招”还在后面,吕女士的小姑子卫某是本地一所中学的老师,自从吕女士起诉了区政府,卫某学校的领导就一直找其谈话,要求做吕女士的思想工作,在卫某表示无能为力后,又收到学校通知说其工作出现问题,已将卫某的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提交教育局纪检科,然后会提交给纪检委。在得知小姑子被自己维权牵连后,吕女士动摇了,迟疑着要不要继续走法律这条路。梁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方面立即给当地区政府、镇政府、教育局以及村委会发送律师函,告知其项目违法性以及在征收过程中不可采取“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另一方面,积极和吕女士沟通,告知其维权方式并无任何不妥,缓解吕女士的心理压力。在梁律师的指导下,吕女士面对村委会时态度不卑不亢,反倒让村委会不敢轻举妄动。
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在明律师梁红丽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所谓“株连式拆迁”指以被征收人或其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征收方利用被征收人大多不懂法,害怕牵连家人的心理,旁敲侧击、连哄带吓的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那么被征收人在遭遇这种情形时应当如何应对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于此类“株连式拆迁”或者“突击拆迁”以及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坚决杜绝,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者,可以依据《条例》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处。故此,在遭遇征收方以“株连式拆迁”胁迫搬迁时,首先心理上不要畏惧,态度上要做到不卑不亢;其次和对方谈判协商时注意录音录像,保存证据,这是后期举证证明征收方行为违法的重要步骤。当你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对方的“胡搅蛮缠”将无处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