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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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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土地征收,被征收人现状调查参与权如何保障?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08 阅读量:9

导读:土地现状调查是征地程序中的第一个实质性环节,其调查结果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金额和安置待遇。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能否得到公平保障。


在群体拆迁项目中,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是:被征收人在土地现状调查中享有哪些参与权利?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不被架空?当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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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调查中参与权的法律依据


被征收人在土地现状调查中参与权的法律依据,源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地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政府发布了预公告,明确指定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这一“确认”程序,实质上是赋予了被征收人核实、认可或提出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前提,是土地现状调查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如果调查数据本身存在错误,后续的补偿方案听证将失去意义。因此,被征收人在现状调查阶段的参与权,是整个征地补偿程序公正性的第一道防线。


2、被征收人参与现状调查的权利内容


依据现行征地程序的制度安排,被征收人在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参与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知情权。被征收人有权提前获知调查的时间、范围、参与方式等信息。征收土地预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接受调查的义务和配合要求,但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异议权利。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了解调查安排,不应被动等待。


现场指界权。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调查中,被征收人有权在现场指认自己的土地范围,对勘测定界的边界线提出意见。土地勘测定界应当通知相关权利人到场,未经权利人确认的边界线,在补偿计算中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数据核对权。调查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当形成调查记录,并交由被征收人核对签字。被征收人有权逐项核对调查记录中的权属人、地类、面积、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是否准确,对错误的信息有权要求更正。


异议提出权。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权在调查现场或调查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调查机关应当记录并予以回应。


3、实践中参与权保障的常见障碍与救济


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往往面临被虚化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调查人员直接依据历史登记数据进行填写,而不进行现场丈量核实;调查记录中的信息和数据存在差错,但权利人未被给予充分的核对机会或核对后未被采纳;权利人发现漏登、少登现象但调查机关以“系统已经录入”为由拒绝更正;更有甚者,权利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未接到通知,调查人员已经单方面完成调查。对此,被征收人应当提前熟悉自家的土地证照、承包合同、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认真核对每一处地块的边界和各项登记数据是否准确,对任何存疑之处坚持要求调查人员在记录中注明。


对于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路径:第一,在核对环节当场提出更正要求,要求调查人员现场复核并修改记录;第二,在签字时明确标注“部分数据待核实”字样,避免无条件的“认签”;第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修正;第四,对于因调查错误导致补偿金额明显偏低的,在后续的补偿安置决定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被错误列为重要事实争议点;第五,如认为调查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或与征收方串通压低补偿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4、征收项目的特殊关注点


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其现状调查参与权的保障尤为重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曾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因土地现状调查后权属有变,发布了补充公告。这一调整本身就说明现状调查的过程并非一锤定音,权属的确定存在动态调整的可能,被征收人完全有机会通过主动参与调查来纠正不准确的认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调查阶段放弃核对或草率签字,后续再以调查数据错误为由主张权利将面临举证困难。


结语: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的参与权,是整个征地补偿程序公正性的基石。从知情权、现场指界权到数据核对权、异议提出权,每一项权利都是保障补偿公平的关键环节。被征收人应当高度重视现状调查阶段的权利行使,在调查前主动准备好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在现场调查中认真核对每一项数据,对任何存疑之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征收预公告中关于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的信息,积极参与调查确认工作,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标签: 土地征收 浙江温岭 土地征收 现状调查 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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