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本文通过在明律师张琨、刘博韬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简明扼要地分析"误拆"说辞该如何击破,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有证房屋遭街道办"误拆"】
朱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居委会1组.该房屋系1998年其从原村委会购买而来,土地面积约190平方米,房屋面积约35平方米,有村委会书面证明,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3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将朱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8月7日,涉案房屋屋顶被不明身份人员掀翻.2018年9月17日房屋被全部拆除.朱先生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9月17日拨打110报警.
2019年1月24日,徐州市公安局石桥派出所作出《调查情况说明》,朱先生得知房屋系被街道办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对原村庄进行整体拆除.随后朱先生委托在明律师事务所张琨、刘博韬律师团队作为征收强拆纠纷的委托代理人.
2019年4月16日,在二位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街道办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街道办在庭审中辩称,对案涉房屋的拆除并非强制拆除,而系"误拆",因此原告所诉的"强拆"行为不存在.
自2018年4月开始,街道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依法对原村庄进行整体拆除.2018年8月7日,被告街道办依法对原村庄村委会周围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误将案涉的房屋拆除,而不是强拆.2018年9月17日,被告街道办仅是对废墟进行清理,所以不存在对房屋强拆的行为.
【律师说法:"误拆"一说不堪一击】
张琨律师对此指出,首先,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
原告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原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以拆除原告房屋为目的,于2018年8月7日、9月17日组织人员分别对原告案涉房屋的屋顶和墙体予以拆除,绝非被告所称的"误拆".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琨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某居委会X组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后,最常见的就是以"误拆""帮拆"之类的理由来推卸责任."误拆"也好,"帮拆"也罢,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对法律的亵渎,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征收人只有识破"误拆"的陷阱,才不会让"误拆"成为遮挡强拆的面纱,成为强拆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