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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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补偿中,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用海补偿实施方案中对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的补偿标准规定了每亩3000元至8000元的幅度范围。然而,具体个案中养殖品种、养殖密度、投入成本和市场价值的差异,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对适用标准产生异议——自家的养殖条件是否应当适用幅度的上限而非下限?鱼苗尚小按苗种期打折的依据是否合理?对补偿标准不服时,被征收人是否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1、补偿标准幅度与适用争议
用海补偿实施方案在附表“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补偿标准表”中为每种养殖品种设定了补偿标准幅度,如鱼(各种鱼类)每亩3000—4000元,虾(各种虾类)每亩3500—5000元,蟹(梭子蟹、青蟹)每亩6000—8000元。方案还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乡镇可根据养殖现状在征收补偿标准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在标准使用上,方案还设定了弹性空间:若处于苗种期,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50%计算补偿资金;若处于放苗前或收成后的空地状态,则按各自补偿标准的15%计算补偿资金。
正是这种幅度和弹性空间的存在,使不同养殖户在补偿标准的具体适用上可能产生争议。养殖品种相同、养殖规格相近,但不同乡镇、不同评估人员对补偿幅度的取值可能各不相同,使被征收人产生“同地不同价”的合理怀疑。
2、复核申请的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针对补偿标准的争议,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复核的法定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标准、附着物评估结果和安置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可申请听证。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对评估结果的复核,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明确指出补偿标准幅度选取不当、品种认定错误、养殖物数量遗漏等问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申请省级以上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独立裁决。如果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标准执行中裁量显失公平,被征收人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幅度内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审查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的异议不限于评估程序的瑕疵,还可以就补偿方案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方案设定的幅度范围,并非为征收方无差别适用留下自由裁量的全部弹性空间,而是应当结合养殖品种的实际情况、养殖密度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如果评估人员对养殖密度高、成活率好、品种优良的养殖户,一律采用补偿幅度的最低值,则可能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被征收人有权就此申请复核或提出异议。
对苗种期按30%—50%比例打折的规定,同样应当接受合理性审查。如果苗种规格已接近成体,仅差数周即可成熟收获,却按30%的最低比例补偿,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评估人员调增比例。补偿方案设定的“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50%计算补偿资金”本身就提供了弹性空间,被征收人应当在复核申请中充分举证苗种规格、放养时间和预计收获期,以提高补偿比例。
方案还明确,“其他未列入补偿标准的附着物(含挡流排等),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或者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这一兜底条款为被征收人另行主张未被列入名录的特殊设施提供了独立的权利基础。如果养殖户投入了特殊改良设施,而补偿方案名录中未予列明,可以在复核程序中要求按照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率单独补偿。
4、被征收池塘养殖户的复核实操要点
在海域征收中,池塘养殖被征收人针对补偿标准申请复核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对补偿标准的幅度适用提出异议,明确说明自家养殖品种和养殖现状,以及应当适用幅度区间哪一档次的理由。
第二,全面收集养殖证据。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近三年的放苗记录、投饵记录、养殖合同、销售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经营证明材料,以证明养殖品种的规格和养殖效益,支撑幅度取值的合理性。
第三,核对补偿项目的完整性。被征收人应当核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海域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等五大类补偿项目是否均已在补偿协议中分别列明。对幅度标准适用异议被驳回的,可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语:用海补偿实施方案中3000—8000元/亩的幅度标准,为具体案件适用留下了裁量空间,但裁量空间不等于随意指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幅度取值的认定不服时,完全享有申请复核、异议听证和司法救济等程序性权利,通过复核程序纠正不合理的低值认定和苗种期比例不当压减,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
